刘超律师亲办案例
成功辩护殷某犯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缓刑
来源:刘超律师
发布时间:2017-09-18
浏览量:573

成功辩护殷某犯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缓刑

【审理法院】

沧州市运河新华区人民法院

【被告殷某的辩护人】

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------刘超律师

【案情简介】

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

刑事判决书

2014)新刑初字第xx

公诉机关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。

被告人殷某,男,汉族,1953年出生,汉族,高中文化,户籍地:河北省秦皇岛市阜宁县。无业。201295日因涉嫌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。20121222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。

辩护人刘超,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。

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沧新检刑诉字(2013)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殷某犯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,向本院提起公诉。

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,20125月份,被告人殷某通过手机QQ发放传单的方式推广“奥美环球广告事业”该项目通过发展会员、在网站注册、交纳费用加盟成为代理,会员只需每天点击一下网站显示广告页面当天即可返钱为诱饵,其经营模式为:

一、点击广告奖:普通代理投资500元,一天返10元,月赚300元。银钻代理投资3000元,一天返50元,月赚1500元。金钻代理投资9000元,一天返还150元,月赚4500元。蓝钻代理投资15000元,一天返还250元,月赚7500元。

二、直推奖(根据代理级别分为3%4%5%6%

三、对碰奖,500为一单,1:1对碰(根据代理级别分别为40405060

四、董事分红(当小区业绩达一万单,即享受2%分红,最高拿5%)报单中心享有4%报单费。

被告人殷某在沧州市新华区会展宾馆xx号房间发展孙某某、王某某、钱某某、徐某某等人并传授该项目的经营、投资、网上操作授课、后孙某某、王某某、钱某某、徐某某拉拢62人(累计投入金额118300元)参与该项目的经营,投资,于20126月份网站关闭,殷某潜逃。

另查明,被告人殷某退回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0元。

上述事实,被告人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,有被告人供述,参与传销人员的证人证言以及账户查询名单等证据证实,足以认定。

本院认为,被告人殷某以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为名,要求参加者一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,并一定顺序组成层级,直接或间接的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,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,骗取财物,其行为已经构成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。公诉机关的组名成立。被告人积极主动退赃,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。鉴于被告人殷某当庭认罪,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条之一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被告人殷某犯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,并处罚金80000元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,书面上诉的,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,副本两份。

审判长 王淑芬

人民陪审员

人民陪审员

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

书记员 李梦雨

以上内容由刘超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刘超律师咨询。
刘超律师主办律师
帮助过204好评数9
沧州市解放西路颐和国际A座十楼
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刘超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1309*********732
CONTACT ME
联系本人
  • 服务地区:
    河北-沧州
  • 地  址:
    沧州市解放西路颐和国际A座十楼